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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80803208 號
羈押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80 條
請求接見被告之律師,以法院指定或經選任者為限。
前項請求接見被告之律師,應提出被指定或選任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