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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8080259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