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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239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83 條
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
繼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