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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239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185- 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