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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2033 號
羈押法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
刑事被告為婦女者,應羈押於女所,女所附設於看守所時,應嚴為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