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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0023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
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三犯以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