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非現行 |
第 36 條 |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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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非現行 |
第 2 條 |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
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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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非現行 |
99 | 九十九 (指認犯罪嫌疑人之方式)
檢察官對於有必要指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案件,為期勿枉勿縱
,應審慎為之,確實依照本法之規定,實施全程錄音及必要時全
程錄影,並依案情之需要,以各檢察署所設置單面指認玻璃及雙
向視訊系統,實地操作使用。
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之特徵,於有數人可供指認
時,對於可供選擇指認之人,其外型不得有重大之差異。指認前
必須告知指認人,真正之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
中,且不得有任何可能誘導之安排出現。
檢察官行訊問或檢察事務官行詢問並製作指認之供述筆錄時,應
要求證人將目擊經過、現場視線及犯罪嫌疑人之容貌、外型、衣
著或其他明顯特徵等查證結果予以詳述,命書記官一併附記於筆
錄內,以便與指認之結果進行核對查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