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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282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 99 條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
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
行者,不得執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非現行
第 24- 1 條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於受處分人施用毒品罪之追訴權消滅時,不得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