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 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 行者,不得執行。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於受處分人施用毒品罪之追訴權消滅時,不得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