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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532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
者,免其刑之執行。
第 56 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