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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0720 號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 非現行
第 64 條
保護管束,應按其情形交由受保護管束人所在地或所在地以外之警察機關
、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
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
事務。
第 74 條
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
及交往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