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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40800504 號
監獄組織條例 (民國 70 年 01 月 09 日) 非現行
第 15 條
監獄得設分監,置監長一人,委任或薦任;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
。分監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課員二人至
六人,均委任;承監長之命,辦理各課事務。
分監得置調查員、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藥師、藥劑生、護士各一人
或二人,雇員一人至三人。
關於分監分課辦事,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