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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30802362 號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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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被告逃匿者,應先行切實查尋、追保、命受
    責付人或具保人將被告交案或沒入保證金,而被告仍未到案者,始得
    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