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 之日期。
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 管束之監督機關。 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