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法修正施行後,未應軍事召集或應軍事召集而未入營之後備軍人犯 罪,由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四 本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其 性質為因偵查、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非屬審判權有無問題 ,各檢察機關檢察官之處理方式如左: (一) 偵查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 (二) 審判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行公訴。 (三) 執行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本項所稱偵查中案件,指經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開始偵查,尚未 偵查終結之案件。所稱執行中案件,指由軍事審判機關判決有罪確定 後,由軍事機關開始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