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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890005365 號
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88 年 11 月 22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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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法修正施行後,未應軍事召集或應軍事召集而未入營之後備軍人犯
    罪,由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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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其
    性質為因偵查、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非屬審判權有無問題
    ,各檢察機關檢察官之處理方式如左:
 (一) 偵查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
 (二) 審判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行公訴。
 (三) 執行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本項所稱偵查中案件,指經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開始偵查,尚未
    偵查終結之案件。所稱執行中案件,指由軍事審判機關判決有罪確定
    後,由軍事機關開始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