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 |
第 51 條 |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 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從刑不在此限。
三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 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六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四個月。
七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 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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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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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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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88 年 11 月 22 日) 非現行 |
3 | 三 本法修正施行後,未應軍事召集或應軍事召集而未入營之後備軍人犯
罪,由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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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 本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其
性質為因偵查、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非屬審判權有無問題
,各檢察機關檢察官之處理方式如左:
(一) 偵查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
(二) 審判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行公訴。
(三) 執行中案件:由該管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本項所稱偵查中案件,指經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開始偵查,尚未
偵查終結之案件。所稱執行中案件,指由軍事審判機關判決有罪確定
後,由軍事機關開始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