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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90)法檢字第 004130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  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  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第 11 條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