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 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 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