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鴉片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麻煙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抵癮物品或罌粟種子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