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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1179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