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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400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