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但合於醫藥或研究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或研究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 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