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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01997 號
肅清煙毒條例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犯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七項或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供出煙毒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