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 錄憑證。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 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 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 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 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