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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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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