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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256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