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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274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