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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151 號
民法 (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