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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法檢(二)字第 2358 號
民法 (民國 84 年 01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