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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法檢(二)字第 2232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