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貪污瀆職之犯罪,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 指印,並儘可能提供犯罪之證據。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 為之: 一、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 二、貪污瀆職事實及可供調查之資料或線索。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 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