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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0454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