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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法檢(二)字第 0098 號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民國 79 年 12 月 29 日) 現行
第 5 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曾依其他法令減刑者,仍就原減得之刑再予減刑。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獲得減
刑裁判確定後再犯罪者,不得依本條例再予減刑。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