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38 條 | 左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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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 條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電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
、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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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7 條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
之爆裂物或軍用槍、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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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9 條 |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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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9 條 |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