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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7)法檢(二)字第 038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8 條
左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