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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428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