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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6)法檢(二)字第 1791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24 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
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