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4)法檢(二)字第 1192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24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