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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25 條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 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