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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47 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