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