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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49 年 12 月份司法座談會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