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 1942 號
肅清煙毒條例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查獲之煙毒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並應將其剩餘灰質或液汁全部
消除。但煙毒合於製藥之用,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