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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最高法院 18年上字第 767 號
肅清煙毒條例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鴉片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麻煙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抵癮物品或罌粟種子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