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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 7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