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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 66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已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