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
第 271 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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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7 條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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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4 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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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2 條 | 犯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姦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故意殺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