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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 51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收 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