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