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